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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军事法院院长)

sss001 2个月前 (11-19) 阅读数 20 #热度实事
文章标签 军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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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一般原则

保证军事行动的高度集中与统一是原则之三。高度集中和统一是军事活动的基础,制定的一切行为规则体现出这一特点,以确保军队行动协调一致,军容严整,赏罚分明,巩固和提高军队战斗力。公民国防权利与义务的结合是原则之四。

③保证军事行动的高度集中与统一。高度的集中和统一,是军事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为适应军事活动需要而制定的一切行为规则,同样体现出高度集中、统严明的特点,以有效地保证军队协调一致的行动,严整的军容,赏罚分明的制度,巩固和提高军队战斗力。④公民国防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军事行动的高度集中与统一是军事法的重要原则,以确保行动的高效和协调。制定的行为规则强调了统一指挥、严明纪律,这有助于军队行动的协调一致,军容严整,以及赏罚分明的制度,从而提升军队的战斗力。公民国防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也是军事法的显著特点。

由于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历史传统和战略目标不同 ,因而制定军事法的原则也不同。但是,由于军事法调整的对象都是与军事有关的社会关系,因而也具有某些类同的原则。 战时与平时不同。通常情况下,战时的司法程序比平时简便,战时量刑从重,并实行一些特殊的执行刑罚方法,如允许戴罪立功等。

军事法规是由什么制定的

军事法规是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军事法规的简称是军规,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各项法律规范。也代指政府机关、社会组织、民间团体等制定的内部强制保证实施的规范准则。

法律分析: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第一是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第二是法规,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由中央军委制定的为军事法规。

军事法规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各项法律规范的总称。军事法规由国家立法机关极其授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并颁布,由军事司法机关和军事行政执法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各种违反军事法的行为采取制裁措施。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依据宪法、法律单独制定或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制定。如国务院公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武装力量的成功实践,是由宪法确立的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领导体制所决定的,是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职权的体现,是实现依法治军的需要。规定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制定军事法规。

军事法形式

1、军事法形式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包容在综合性法律规范中的军事法律规范。例如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制定的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以及抗日战争时期颁发的《惩办汉奸条例》,这些法律涉及对军事利益或军人权益的保护。

2、第四,按照创制、表达的方式,可以分为成文军事法和不成文军事法。成文军事法是指以文字形式制定和施行的军事法。这是现代国家军事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不成文军事法是指不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为有关国家机关所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的军事法。它们大多来源于战争中的惯例,所以又叫军事习惯法。

3、法律分析:中国的军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防基本法律制度,亦称军事基本法律制度。 第二层次是一般的军事法律制度,即基本法律制度在不同方面的具体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军事行政法律制度;军事经济法律制度;军事刑事法律制度;国际军事法律制度。

4、国家认可的军事法一般属于普通法,在制定时都应以宪法为依据。

5、兵役法作为国家关于兵役制度和公民义务的法律总称,旨在确保军队的兵源和加强武装力量。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是最早的兵役法雏形,而法国的《儒尔当法》则是早期专门针对兵役的法律例证。

6、军事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用以调整军事领域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相对于不同的领域和不同关系,它又称军事法律规范、军事法律(广义)、军事法律制度。但不论称谓如何,其本质涵义是一样的。军事法与刑法、民法等一样,也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

什么实体军事法

1、程序法——主要为程序性事项,如时效、期间 实体军事法,军事实体法怎么叫都行 按照军事法所规定的内容,可以分为实体军事法和程序军事法。实体军事法是以具体规定有关人员的军事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军事法,如《兵役法》等。程序军事法指以规定权利义务实施所需程序为主要内容的军事法。

2、所谓国家制定军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依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所谓认可军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简易程序,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有利于统治阶级军事利益和安全秩序的军事习俗和约定俗成的作法以法律效力。

3、第三,按照军事法所规定的内容,可以分为实体军事法和程序军事法。实体军事法是以具体规定有关人员的军事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军事法,如《兵役法》等。程序军事法指以规定权利义务实施所需程序为主要内容的军事法。如《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等。

军事法学有哪些特点

一般认为,军事法的特征有八个:强烈的阶级性、内容的综合性、特殊的强制性、高度的统一性、相对的保密性、体系的多重性、目的的特定性和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军事法的特征,是指军事法本质的外在表现,也是军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区别。

认为军事法的调整对象为军事领域里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既包括军内社会关系,也包括军外社会关系;第三种观点为折衷说。认为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军内社会关系,还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军外社会关系。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正确界定了军事法学在职研究生的调整对象范围。

军事法的概念是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它决定了军事法的调整对象、法源、法的特征、法的原则及法的体系等一系列问题,也决定了军事法能否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只有解决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的独立性,这个学科的独立性才能解决,整个学科研究才能展开,但这个最简单的问题又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

军事法学自考内容有以下。仅供参考。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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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军事法基本原则划分为一般原则与特殊原则没有依据和意义。当前军事法学界对军事法的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够科学严谨。军事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原则、坚持党对军权的绝对领导原则、军地法治协调原则。军事法基本原则是军事法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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