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众号手机端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内容)

sss001 2个月前 (11-21) 阅读数 20 #汽车测评

本文目录一览: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涉及汽车销售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的设立条件、办理程序和备案要求。首先,汽车总经销商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负责特定品牌汽车的分销,并具备市场调研、营销策划等专业能力。对于外商投资设立,还需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一条明确规定,所有在中国境内进行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行为,都将遵循本办法的规定,无论是汽车供应商还是经授权的经销商,他们的经营活动都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和商标。

法律分析:《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是为促进 汽车市场 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办法。 2017年2月20日商务部第9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将由行业协会制定,但其具体实施细节需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以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最后,我们注意到,该办法的正式启用日期是2005年4月1日,自此以后,相关汽车品牌的销售管理活动将按照这些规定进行。

汽车销售内促政策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易车讯 6月2日,福建省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持续加大促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力度。从“全闽乐购”福建商旅消费券资金中预安排2000万元开展汽车促销活动,对在省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车并上牌的用户给予每辆3000元以上消费补贴。

建立“百城联动”重点活动清单。各地统筹部署汽车促消费活动,择优推荐3-5个“百城联动”候选城市及其重点汽车促消费活动安排。商务部将选取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约100个城市,形成“百城联动”重点活动清单。聚焦全链条促进汽车消费。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2、在汽车品牌销售管理中,第一章的监督管理规定了关键措施。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内汽车制造商如需将销售环节权益转让给其他法人机构,除了需获得商务部的批准外,还需经原项目审批单位的核准。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的备案制度。

3、第二章涉及汽车销售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的设立条件、办理程序和备案要求。首先,汽车总经销商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负责特定品牌汽车的分销,并具备市场调研、营销策划等专业能力。对于外商投资设立,还需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

4、第四十五条,关于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构成以及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的评估细则,将由行业协会制定,但其具体实施细节需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以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新车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是什么呢

新车管理办法14条规定如下:《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5月1日起实施,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有如下变化。新车免检新条例第14条明确指出:机动车管理所与机动车制造厂的新车出厂检验信息联网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送检机动车。

第十一条:购置机车使用人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待扣清及期间届满,一切款项缴清后,使用人得向公司申请所有权变更为己有,可由使用人自行处理,并仍视其业务需要,得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第十四条: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司机室等候出车。

版权说明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热门